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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死刑有哪些-凯发国际app

發布時間:2023-09-22 21:26:22

ⅰ 中國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依據法律相關規定,行刑者基於相關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生命的刑罰,世界上最古老、同時最嚴厲的刑罰之一。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堅決鎮壓,在嚴懲罪犯者與威懾有犯罪企圖者,保護合法居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擁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顯著。在各類私有制度社會,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將像法庭、監獄、警察等國家機器一樣,擁有長期的存在合理性。目前適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國家以其具體規定為准):蓄意謀殺、嚴重的故意傷害、強奸、暴力搶劫、劫持、綁架、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極其嚴重的各類普通刑事犯罪、數培手前額巨大的貪污受賄等。在中國,死刑分為死刑、緩期2年執行(死緩),與死刑、立即執行兩種死刑判決。中國法律規定,年齡在18-74周歲的罪犯適用於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_死刑只適用於罪配清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薯並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ⅱ 我國死刑分為幾種

中國的死刑分為兩種,分別是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法律依據】是:

《刑法》第散答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綜上,我國死刑種類可沖扮慧以分為兩種即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缺困期兩年執行。

ⅲ 中國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並取得採伐證為標准。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採伐證規定任意採伐的行為;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秘密採伐的行為。
死刑作為我國最高的刑事處罰,是直接剝奪了犯罪分子生命權的一種刑罰,因此要求慎重適用死刑。如今,我國已經大大減少了適用死刑的罪名,那麼現在中國死刑的罪名還有哪些呢?請跟隨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中國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目前適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國家以其具體規定為准):蓄意謀殺、嚴重的故意傷害、強奸、暴力搶劫、劫持、綁架、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極其嚴重的各類普通刑事犯罪、數額巨大的貪污受賄等。在中國,死刑分為死刑並緩期2年執行(死緩),與死刑並立即執行兩種死刑判決。目前按國際慣例不適用死刑的人群:實施犯罪時未成年的人(中國為18周歲)、審判時懷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人等。中國法律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有什麼特點
由於死刑也是刑罰方法的一種,則其必然具有刑罰方法的一般特徵,但同時死刑也具有其有別於其他刑罰方法的獨特的規定性和固有特徵,本文著重從後者予以論述。在所有的刑罰方法中,死刑是最為嚴厲的一種,最大的嚴厲性無者坦悉疑是死刑區別於其他刑罰方法的基本特徵。死刑獨特的嚴厲性主要體現在:
1、死刑所剝奪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權利
在當今社會,作為社會存在的人擁有各種各樣的權利,但是在這一權利體系中,各種權利對信滾於個人的意義又是不同的,有的可有可無,人們很少行使,有的重要無比,須臾不可缺少,如人的生命權利。眾所周知,生命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幾乎所有的權利都是依附於生命權利的,自然人一旦喪失了生命,也就喪失了一切。
刑罰的屬性表現為對犯罪分子進行懲罰,而這種懲罰最終又歸結到對犯罪分子某些權利的剝奪上,某種刑罰所剝奪的權利愈多及對個人愈重要,這種刑罰便愈嚴厲。死刑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還要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於是,一旦適用死刑,犯罪分子不僅喪失了最重要的生命權利,而且依附於生命權利的人身權利及其他有相對獨立意義的權利也基本上都不存在。因此,相比財產刑、自由刑等其他刑罰方法,死刑無疑是最嚴厲的。
2、死刑對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是最大的
判處刑罰勢必會對犯罪分子造成某種痛苦,同時其痛苦的大小也因刑罰方法的不同而異。一般來講,這種痛苦是與刑罰的嚴厲程度成正比的,對犯罪分子適用的刑罰愈嚴厲,犯罪分子所承受的痛苦就愈大,反之就愈小。
死刑給犯罪分子施加的痛苦是其他刑罰方法所望塵莫及的。死刑的適用便意味著犯罪分子生命的終結,面對這一可怕的後果,任何一個有理智的犯罪分子都會產生強烈的恐懼感。故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
3、死刑的適用對犯罪分子來講是不可逆的
犯罪分子一旦被適用死刑,欲恢復執行前的狀態是絕無可能的。這源於生命的不可恢復性,生命一旦喪失便意味著永遠喪失。而財產刑可以通過返還財產,自由刑可以通過釋放來彌補,對死刑來講,這種挽回是不現實的。基於這一特性,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
需要注意,我國死刑當中分為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與死刑立即執行,因此死緩並不是大家認為的單獨的一種刑事處罰措施首乎。關於中國死刑的罪名的內容,我就為大家整理到此。根據規定有幾類人一般是不能適用死刑的,具體的各位可以在上文中進行了解。

ⅳ 我國的死刑有哪幾種

法律主觀:

我國《刑法》分則涉及到的死刑罪名有: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暴亂罪 4、投敵叛變罪 5、間諜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個): 1、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2、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3、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4、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5、 投放危險物質罪 (取消投毒罪罪名) 6、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7、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8、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9、劫持航空器罪 10、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1、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2、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取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名) 13、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14、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7個):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1、生產、銷售假葯罪。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3個): 1、走私武器、彈葯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幣罪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無)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個): 偽造貨幣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1個):橋薯 集資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無)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無) 第八節 擾亂茄物市場秩序罪 (無)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 1、故意殺人罪 2、故意傷害罪 3、強奸罪 4、綁架罪 5、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個): 搶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罪(5個):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無)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2個): 1、暴動越獄罪 2、 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無)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無)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無)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無)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3個):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2、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3、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第八節製作、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罪 (無)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1、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2、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2個): 1、顫消液貪污罪 2、受賄罪 第九章瀆職罪(無)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12個): 1、 戰時違抗命令罪 2、隱瞞、謊報軍情罪 3、拒傳、假傳軍令罪 4、投降罪 5、戰時臨陣脫逃罪 6、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罪 7、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8、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9、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罪 10、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11、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12、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ⅳ 我國的死刑有哪幾種

法律主觀:

我國的死刑除死刑立即執行外,還包括死刑緩期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我國現行死刑的執行方式(2種)一、槍斃,即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一槍,行刑時死刑犯採取跪姿,行刑人員(警察,有別於普通警察)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一槍,如果一槍打偏了,再補一槍,直至犯人死亡,經過法醫確認,犯人已死,然後屍體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二、注射,這是近來使用較多的死刑執行方法,行刑時犯人被綁在椅子上,由法醫向犯人的手臂靜脈注射葯劑(一般順序為麻醉劑、肌肉鬆弛劑和心跳阻滯劑),顫消液犯人一般在幾分鍾內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經法醫確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自行火化。死刑適用的對象如下: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根據這一規定,死刑的適用對象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里的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極其嚴重和犯罪的主觀惡性極其嚴重,也就是所謂罪大惡極。應當指出,罪行極其嚴重是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在刑法分則對適用死刑條件往往加以具體規定,例如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造成橋薯嚴重後果、危害特別嚴重等。在適用死刑的時候,應當同樣遵守上述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關於死刑適用的條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茄物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與中國死刑有哪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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